仲裁的基本制度

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协议仲裁制度
争议双方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达成书面仲裁协议。
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基于双方的共同授权,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,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案件。
2. 或裁或审制度
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,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不能向法院起诉。
达成仲裁协议后,一方向法院起诉,法院不予受理。
3. 一裁终局制度
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,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。
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或向法院起诉。
这些制度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、效率和终局性,旨在公正、及时、有效地解决民事(商事)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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